1.除符合本部分第6條要求之外的器械的性能特征及檢測方法;
2.器械的設計、結構、部件、成分和性質,匹配的動力系統,以及對該系統的連接;
3.適用于器械的制造流程及質量管理方式(如抽樣方式和數量);
4.器械的工作方式;
5.器械的預期用途;
6.器械應符合的國家/行業安全/性能標準以及必要時的國際標準;
7.對出賣和經銷器械的限制,如僅在臨床機構內使用,或僅用于個人,或 僅限于一次性使用,或可重復使用等;
8.編制說明,應對不適用條款情況進行說明。 為保障器械質量的穩定性,應提供證據。例如,無菌醫療器械應規定無菌 有效期,其他器械應聲明器械使用壽命或保質期。 國家、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安全指標屬于產品基本安全特性的范疇。 超出國家、部頒標準的指標和非強制性指標屬于產品特殊特性的范疇。企業自愿聲明后就需要主動對特殊特性進行實驗室實驗,并提供符合性證據。對臨床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性,還應開展臨床前調查和臨床研究(調查),以證明安全有效性。如果未提供客觀證據,對其特殊特性不得進行推廣、宣傳、廣告、 標識。
.國家/行業標準規定之外的器械特殊特性是否已經檢測以及檢測方法是否 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