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了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使公司在聘用、報酬、培訓、升遷、解聘等事項上不存在歧視行為,特制本規定。
2.范圍:本規定適應于本公司反歧視政策實施。3.權責:
3.1管理代表負責:對禁止歧視行為規章制度的簽署和監督執行;
3.2辦公室(人事)負責:制定和推行公司禁止歧視的政策,調查有關歧視方面的投訴并及時采取糾正行動;
3.3各部門負責:宣傳反歧視政策和執行反歧視規定的內容。
4.要求
4.1根據《勞動法》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的規定,本公司在招聘、補貼、培訓、晉級、終止合同、退休或其它用工有關方面,不因種族、階層、國籍、宗教、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性傾向、社團傾向的理由對員工歧視。
4.2招聘:本公司分布的招聘信息,必須經過辦公室對招聘信息反歧視的審核,在招聘信息中的招聘任何條件是本公司工作崗位元需要的人員任職要求決定,不得有任何歧視條件,公司分布的招聘信息由辦公室進行留文件備查。
4.3工資與補貼:本公司工資與補貼按同工同酬原則制定,不得有任何歧視條件。
4.4培訓:公司給予職工培訓機會均等,不得有任何歧視條件。
4.5晉級:公司給予職工晉級,公平、公開、公正,完全根據職工工作表現,沒有歧視條件。
4.6終止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嚴格按勞動合同規定,沒有歧視原因4.7員工如發現有歧視現象,可通過員工代表向管理代表投訴,或向工會投訴、或向當地政府的勞動部門投訴。管理代表確保每個投訴事件的調查、處理、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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